登入/註冊

再生醫療雙法 三點釋疑2023-04-19

來源:經濟日報/記者謝柏宏

再生醫療雙法(再生醫療法、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兩草案),已在立法院完成初審,本周五政黨協商。衛福部部長薛瑞元力拚本會期過關,18日親上第一線召開說明會,解釋三大爭議,強調會對再生醫療製劑嚴格把關。

業界認為,若法案順利通過,可嘉惠有急迫需求的病患,對生醫產業也有極大推動力道。

為了釐清外界對部分條文的疑慮,薛瑞元邀請包括中研院基因體研究中心研究員沈家寧、亞東醫院副院長張至宏、台北榮總醫學研究部主任邱士華等醫界專家,為草案背書。

薛瑞元強調,首先,根據草案,凡循再生醫療雙法所開發的新藥,均須通過臨床或人體試驗方能申請上市;其次,允許完成臨床二期的再生醫療製劑可申請附款許可、及早上市,但有很嚴謹的規範;第三,針對遲未公布個案治療成果,他允諾,研議定期公布個案術後兩年追蹤報告,但內容為再生醫療製劑或治療技術的整體報告,非針對單一醫院,避免傳達錯誤訊息。

外界質疑再生醫療法草案「不須臨床或人體試驗」就可執行細胞療法,導致缺乏管理和氾濫,薛瑞元強調:「這是不恰當的說法」,無論是現行的特管辦法或未來的再生醫療法,都要完成臨床或人體試驗才能申請,申請也不代表一定通過,有些患者有迫切性醫療需求(Unmet medical needs),臨床試驗條件和一般藥品不太一樣,才引起誤會。

根據「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」內容,允許完成臨床二期的再生醫療製劑可申請附款許可、及早上市,於病人生命危險或急需治療之際,經「再生醫療審議會」審議,通過後即可使用。食藥署長吳秀梅強調,附款許可只針對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病患,除了食藥署會進行藥品審查,也須送衛福部「再生醫療審議會」審核,是非常嚴謹的把關。

薛瑞元說,審議會審議項目包括醫療實證、醫療費用,最後由食藥署審議給予「附款許可」廠商須附上責任保險相關保單等,在出現不良反應事件時,確保病人損害賠償機制,年限為五年且不可延長,廠商須於五年內完成三期人體臨床試驗,才能繼續讓患者使用。

衛福部2018年公布「特管辦法」,開放六大細胞治療技術,後為擴大病患的個人自由和代理範圍,制定「再生醫療法」及「再生醫療製劑條例」草案。雙法重點一是推動再生醫療的技術發展,在有秩序的環境之下確保民眾健康;二是針對國內再生醫療亂象以法律規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