備受關注的「再生醫療雙法」,因各界認知歧異,再度錯失5月底結束的立法院會期3讀,而6月中加開的臨時會可能只處理大法官人事案,再生醫療雙法闖關3讀難度仍高。
台灣積極推動再生醫療,早年政府研究再生醫療新法規時,主要參考日本的「雙軌制」;其一是規範跟國際接軌的「製劑產品」的臨床試驗、製程加工、商品化等,其二是規範醫療機構端的「醫療技術」。
其中,2018年施行的細胞治療《特管辦法》,就是歸為醫療機構執行的醫療技術。同年,以規範廠商為主的《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》,也以「最優先法案」送入立法院,惟醫界與藥界針對再生醫療認定為「製劑」還是「製品」,激烈角力,多年討論未果。
再生醫療法 承接最多炮火
直到今年,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》重新上陣,連同全新《再生醫療法》草案一起送進立法院審議,併稱「再生醫療雙法」。
經過了5年的協商,這一次,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》沒有受到太多攻擊。反倒是《再生醫療法》,承接了所有炮火,有8條條文仍待協商,讓雙法全部卡關。
一位生技業者點出關鍵,《再生醫療法》很大一部分是因應《特管辦法》遲早要落日,必須有法源銜接未來的施行細則;然而,這5年各界從《特管辦法》逐漸認識產業利弊,爭議也伴隨而生。
過去兩個月,除了在野黨立委,民間也有多個團體暨千人連署,從捍衛病患權益角度,炮轟草案部分內容。歸納起來,《再生醫療法》有3大爭議點,分別是第9條被反對者形容為「開大門」條款;第11條恐淪為「空白授權」條款;第3大爭議則是有關藥害救濟、罰則過輕、恐變賣胎兒細胞的倫理問題等等。
首先,第9條主要是列出符合3種情況,醫療機構可以繞過臨床試驗執行再生醫療技術,反對者認為過於寬鬆恐成大漏洞,如同高價付費臨床試驗:建議只留下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、且無適當之藥品。
不過,參與過《特管辦法》制定的專家表示,反對者希望刪除的兩個情況,其實是替《特管辦法》落日的法源而準備,一旦刪除,對應的《特管辦法》治療將無法施行。「衛福部應該要說清楚!」生技業者呼籲。
第2、第11條的爭議,則是提到執行細胞操作的機構,須遵循的規範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;並且提到,若私立醫療機構執行細胞操作案量達到一定規模,得發起設立再生醫療公司。
民間的爭議,在於沒有強制符合先進國家的GMP(優良製造規範),一句中央主管機關定之,等於是「空白授權」;加上又變相鼓勵醫院開公司,醫病資訊不對稱,前衛生署長楊志良直言,會有「供應誘導需求的風險」。
國民黨立委費鴻泰曾提到,原本衛福部提出的預告版,明定應符合國際GMP及GDP(優良運銷規範),但最後行政院推出的草案,卻是刪掉了,所為何來?生技業者附和反對聲浪,「連國際標準GMP都不強制規範,還談什麼下一個護國神山?」
第3大爭議,散布在其他6條條款中,市場主張,要明確禁止異種細胞;違反規範的最高罰則僅兩百萬元,顯然過輕;藥害救濟要講清楚;胎兒細胞的倫理問題也要規範好。生技醫藥界人士對於這些主張,認為可以討論協商,「其實,只要規範高標準的實驗室,後面其他問題就容易解決了。」
屆期不連續 拚下會期闖關
近期,國內再生醫療公司如長聖、向榮,都在法說會中表明,業者的目標都是國際市場,所以符合GMP或是走臨床試驗,本來就是既定路線。而學界則呼籲,《特管辦法》執行5年,療效不明,黑市仍猖獗,即使日本也在檢討,導致許多以捍衛病患權益的出兵之理;建議衛福部應公布公正的療效報告,才能有效溝通。
再生醫療立法的最後1哩路,目前仍是未知數,若年底前未通過3讀,隨著立委改選,在屆期不連續的原則下,法案將被退回行政院。各界仍在努力協商,畢竟法規落地才有遵循標準,產業才能前進;產業納管,病人權益才更有保障。